簡介
width="288" height="196" src="https://brandimg.globrand.com/gs/T1OUVgBmWg1RCvBVdK.jpg">離退休人員
(一)、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干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干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干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干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于當工人的時間;不屬于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包括軍隊轉業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干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干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干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干部。
退休標準
(1)、年齡條件
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退休
(2)、工齡條件
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
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
因工致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
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于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征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準,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標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三)、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準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準。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相關名詞
供給制:是指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干部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的,屬于“供給制”:
離退休人員
(1)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3)極少的普通津貼費。
供給制工人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曾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過的老工人。
包干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并計算,包干使用,稱為包干制。
薪金制: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事物工資待遇,屬于薪金制范疇。
(二)、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